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涉税犯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几个问题(3)
www.110.com 2010-07-31 11:29

  2、B>C时设甲1、甲2均欠税款2万元,但前者有财产价值2万元,后者仅仅有500元,他们均将财产的一半转移或隐藏,又设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额分别为X1 、X2,此时X1=20000—(20000—20000/2)=10000,X2=20000—(500—500/2)=19750,他们均构成犯罪,将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又设甲1、甲2 均欠税款40万元,但前者有财产价值50万元,后者有30万元,他们均将财产的一半转移或隐藏,此时X1=400000—(500000—500000/2)=150000,X2=400000—(300000—300000/2)=250000他们将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即无论二人转移或隐藏有多少,法律在所不问。我们看到,X=A—(B—C)中,当A一定时,X 的大小是由B—C之差决定的,与C 的绝对值无关,换言之,C为一元也可能是犯罪,C为十万元、百万元也可能不是犯罪。这就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构成本罪,不能单由B—C之差决定,必须将C的大小作为一个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来看待。

  3、当BC,行为才可能是犯罪;而此时B是可以小于C的。并且B=ΔB+ΔC,ΔB是能被查获的财产,ΔC是未被查获的财产。此时X=A—(ΔB+ΔC—C)设甲1欠税额A=20000元,有关机关能够查获的财产B=2000元,甲1积极采取逃避方法转移或隐藏了其中的全部财产,并且还放弃了甲2对他应该返还的价值10000元的债权的一半,此时X=20000—(2000+10000—2000—10000/2)=15000,这就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在给欠税人行为定性时,严密注意区分纳税人应有财产与现有财产。并切实落实现行欠税清缴制度及相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欠税人出境前的清缴制度和担保制度,第四十六条的欠税说明制度,第四十九条的大额财产处分前报告制度,第五十条代位权、撤销权制度都是从积极主动的方面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国家税款流失。这些制度主要是对欠税者预设了行之有效的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这样一条原理:欠税人的财产具有不确切性和不安定性。不确切性是财产的所有权人可能是欠税人,更有可能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占有财产的一方并不能自由地处分财产;不安定性是指,在很大程度上,占有财产的一方即欠税人可能会以各种方式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财产,逃避本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衔接,我国的刑事法律完全可以预设出一些更有效的制度,使行为人知道,放弃不应放弃的财产,不行使应当行使的权利,都可以构成犯罪。这样,既可以对今后出现的类似行为定罪量刑,反过来也有利于维护其它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