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应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后,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地方税务机关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二、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对于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行为,考虑到被损毁耕地一般仍具有可恢复性,比照临时占用耕地行为,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三、国土部门在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是什么?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凭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纳税人或用地申请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对违规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查阅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情况;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抄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征收税款。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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