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筹划 > 其他税收筹划 >
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和税额的纳税筹划
www.110.com 2010-07-15 17:56

  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1亩=666.6平方米)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10元;

  人均耕地在1亩~2亩(含2亩,2亩=1333.2平方米)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8元;

  人均耕地在2亩~3亩(含3亩,3亩=1999.8平方米)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6.5元;

  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