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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注销登记
www.110.com 2010-07-30 14:58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业户。

  (二)时间规定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所需资料

  一般业户注销管理:

  一、收取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04)(一式二份);

  3.《发票领购簿》(FP012);

  4.《发票缴销登记表》(FP011)(一式二份)。

  二、完成时限(工作日):

  30天

  三、回复文书和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005)

  2.《纳税人迁移通知书》(JH024)

  3.《事项回复书》

  定期定额业户注销管理(只适用于没有领购发票的定期定额纳税人):

  一、收取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04)(一式二份);

  3.《办税事项通知书》(注销)(国税双定户注销时提供)。

  二、完成时限(工作日):

  1天

  三、回复文书和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005)

  2.《事项回复书》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注销管理:

  一、收取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04)(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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