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是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是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是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是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对有特殊需要,应按相关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注: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付款方出具的服务或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包括涉及需要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协议、合同书、产权证明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1.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款,凭完税凭证办理代开手续,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申请表》附表33,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填写《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营业税费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附表34)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并签字盖章。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要认真审查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代开发票申请表》的内容要与合法身份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完税凭证保持一致,经确认无误后,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行使代开发票业务职能;复核岗位负责审查已开发票与申报的材料的审核,凡一致的,加盖《北京市XXX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凡不一致的,退回开票岗位重新审查办
3.凡不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不得为其代开发票;凡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经过审查程序准许获得免税政策的,应凭有关批复,在开具发票后,由复核岗位在发票票面的左上方加盖 “免税” 红色戳记。
4.主管机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审核工作制度,并按系统操作的程序建立相关的登记台帐,做好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交材料的保管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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