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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www.110.com 2010-07-30 16:19

税务机关和作为被查对象的税务检查相对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拥有各自的权利,同时承担着相应的义务。2001年4月28日,经修改后的新《税收征管法》进一步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查账权。《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调查权。《征管法》第五十七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3)存款账户检查权。《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县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4)实地检查权。《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5)责成提供资料权。〈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6)询问权。《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7)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规定程序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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