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知识 > 税务管理机关 >
税务机关对外提供纳税人信息应慎重
www.110.com 2010-07-30 13:24

  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银行、中介和有关单位或税务机关本身因某种原因,需要税务机关提供公开纳税人的一些纳税资料和信息。对此,笔者从法律责任角度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和观点。

  税收机关从事税收征收管理,虽然法律法规赋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的税收管理检查权力,但是这样的管理检查权力只限于确保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和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稳定入库,除此之外,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税收机关其他的特权,税收机关在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保管、信息保密上,是没有超越税收管理检查权限以外的其他特权的。不仅如此,法律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知悉和保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料和信息方面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民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税务机关在对外提供和公开纳税人资料和信息时,应严格审核,慎之又慎。在这里笔者建议: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纳税人资料和信息保管公布制度,确定专人保管,实行严格的保管保密和对外公开审查制度,强化法治观念,加强法治培训。

  二、凡是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人纳税资料和信息,税务机关应凭纳税人自己的书面申请,没有纳税人自己的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不能擅自提供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和信息,即使是税务机关自己形成的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和信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