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伍义务兵安置政策。义务兵退出役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选择自谋职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金额各地自定)。对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者,可以安排工作(不分农村、城镇),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者,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本人愿意复学的可回原校复学,不愿复学的大学生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退伍军人政府不负责安排,按社会人员对待。
(2)士官安置政策。士官退出现役有三种安置办法,即转业、复员和退休安置。士官服役满12年以上30年以下者作转业安置,不满12年者作复员安置。
转业士官可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自谋职业,选择自谋职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伤病残退役人员安置政策。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1—4级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5—8级人员由国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自谋职业,农村入伍的可以农转非,享受城镇入伍士兵待遇,不能安排的要按规定增发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精神病人员病情较重的或无直系亲属照顾的,由原征集地政府接收安置,并送地方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收容治疗;病情较轻的,分散休养并给予定期安置生活补助费。患慢性病症的,经部队治疗基本治愈后,按规定评残,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接收,并享受相当的抚恤待遇。
(4)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复员干部对象一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个别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的人员。去向上既可回原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复员干部由落户地政府接收,不负责安排工作。
- 上一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出县
- 下一篇:完善转业士官安置政策
相关文章
- ·退伍军人、烈属等优抚安置政策
- ·民政部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
-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 ·齐齐哈尔市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
- ·退伍军人减免税申请书
- ·退伍军人减免税申请书
- ·退伍军人怎么办理养老保险?
- ·退伍军人拿军功章担保人格借钱救爱人
- ·美国退伍军人抑郁自杀 其妻控告政府被告失职
- ·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
- ·军人离婚复员安置费应如何分配
- ·军人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何分割?
- ·离婚时军人所得的复员费等财产如何分割
- ·军人复员所得财产的法律属性如何确定?
- ·山西省出台金融服务优惠政策助推大学生村官创
- ·军人离婚时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如何处理
- ·上虞市出台农村退役士兵安置新政策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