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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出台农村退役士兵安置新政策
www.110.com 2010-08-12 13:48

  为落实统筹城乡以展的理念,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置改革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04]87号)精神,上虞市当地结合实际,出台农村退役士兵安置新政策,使农村退伍义务兵也能享受“货币安置”政策。

  一是鼓励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优先,对从事种养殖业的,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是加强对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工作,将优秀的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九年以内的复员士官回乡当年,按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发给其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每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其中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00元,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增发2000元(多项荣誉的按最高一项发给)。安置补助费根据市对各乡镇、街道的新一轮财政体制划分,由市和乡镇、街道按比例负担,其中:一类乡镇、街道,市财政负担40%,乡镇、街道负担60%;二类乡镇,市财政负担60%,乡镇负担40%;三类乡镇,市财政负担100%。所需费用列入市和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

  四,坚持退役士兵优先招工录用的原则。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优先报名参加统一考试,退役士兵的服役期视作具体社会实践的年限。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对在部队立功的实行奖励加分,其中立三等功的加3分,获军区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加5分,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奖励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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