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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2)
www.110.com 2010-09-03 13:05


期限为30日;房屋所有人在境外的,应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或者《中国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
    15.拆迁公有房屋的,房地局应通知产权单位撤管。房屋撤管通知书应说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除房屋间数和面积等。
    自房屋撤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该公有房屋的维修、安全等工作由拆迁人负责。
    五、关于正式房屋和原建>面积的认定问题
    16.拆迁范围内正式房屋的认定以房地局核发的房屋所在权证为准。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但具备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包括原人民公社)的批建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正式房屋:
    (1)柱高2cm以上,建>面积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17.《办法》所称“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是指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查认定,使用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和收取租金的出租房屋。
    18.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除住宅房屋原建>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面积为准;被拆除住宅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际测量的建>面积为准;实际测量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其原使用面积比照邻近的同类房屋情况换算成建>面积。
    六、关于被拆迁户的划分和原住人口的认定问题
    19.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户的划分标准为:承租的房屋以租赁合同标明的租赁户为准,私有自住房屋以产权证为准。
    20.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对被拆迁户的划分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为准;但是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1.凡在户口冻结期间或者拆迁期限内离婚,男女双方各自无独立住房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2.区县房地局核定住房困难户时,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应当计入原居住人口。
    虽然不在拆迁范围内居住,但是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也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
    (1)>现役的士兵;
    (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在国外留学的学生;
    (4)劳改、劳教人员;
    (5)按>策规定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的其他人员。
    23.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原居住人口的认定按照本通知第22条的规定执行。
    24.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执行。
    25.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确定,报市房地局批准。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的商品房价格,由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七、关于房屋补偿问题
    26.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提供的现房,应当经房地局审核。
    27.拆迁人应当提供补偿房屋的下列证明材料:
    (1)房屋用地证明文件;
    (2)购买的房屋,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新建的房屋,提交质量监署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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