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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建委《关于广安大街市>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0〕261号),现将有关契税>策和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被拆迁居民购买市政府公布的专项用房和从专项用房之外购买的普通住房,可以按照京财税〔1999〕1201号文件的规定,免缴契税。
二、开发企业购买的拆迁房源专项用于广安大街拆迁的,按照被拆迁居民实际购房面积,免征契税;对开发企业购买的专项拆迁房源没有用于安置广安大街被拆迁居民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开发单位取得专项用房退还的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申请退还相应的契税;凡在后续建设项目中抵减专项用房已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退还契税。
四、凡适用上述契税减免税>策的开发企业和居民,要按照契税减免税审批程序办理减征、免征手续,具体办法附后。
五、上述>策仅适用于广安大街拆迁工程。
附:1.广安大街市>工程拆迁专项用房契税减免税审批办法
2.广安大街市>工程拆迁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广安大街市>工程拆迁契税免税证明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给崇文区政府等单位的通知
5.崇文区、宣武区人民政府认定广安大街市>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情况表
6.市建委等六个单位《关于广安大街市>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0〕261号)
【注】 二零零零年八月三日
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更好地落实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广安大街市>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0〕261号),配合市政府做好广安大街市>工程拆迁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对用于广安大街改、扩建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房源,均视同空置商品住房,可享受京财税(1999)1201号文件规定的契税优惠>策。有关专项房源情况将陆续下发。
二、拆迁人所购房屋超出专项用房房源,且不符合京财税(1999)1201号文件规定的,应依法征收契税。
三、开发企业符合京建开〔2000〕26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可免征开发企业因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
四、开发企业因交纳土地出让金而缴纳的契税,不予办理退税手续。
五、加强减免税的管理,严格按照契税的审批程序办理。具体减免审批办法附后。
附:
1、契税减免审批办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给崇文区政府等单位的通知广安大街市>工程拆迁契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3、崇文区、宣武区人民政府认定广安大街市>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情况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安大街市>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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