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抢种、枪栽的农作物、花草树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值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 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具体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执行。
(二)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和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审计部门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范围内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事)业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
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事)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8%-2%补偿;
(二)被拆迁单位搬迁后新征(占)用土地与原合法使用土地面积数量相等,其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国家的有关税费,由征地单位负责补偿。超过原合法使用土地面积的部分,其使用土地涉及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单位支付。
相关文章
-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
- ·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 ·株洲市土地征用及补偿安置办法
- ·兰溪市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 ·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 ·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
-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新
- ·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
-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
-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
-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试析农村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的执行
- ·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
- ·黑龙江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进行专项清理检查
- ·公布征地补偿价格 济南土地征用办法酝酿修改
- ·征用土地与拆迁安置补偿有哪些?
- ·本案宅基地的征用补偿安置地使用权应否作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