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一财网)
父子自焚案:无法可依的拆迁悲剧
江苏东海市黄川镇九旬老翁父子自焚事件之所以有讨论的必要,事件之惨烈是一个方面:陶兴瑶以92岁高龄遭遇汽油自焚的不幸,而政府面对此事件所显示的冷漠和无情也注定要铸入耻辱柱上。但更为重要的是,此事凸显了农村集体土地上因为征收而导致的诸多无序。
据死者家属透露,政府在实施拆迁的时候并没有获得拆迁许可,对于此,政府的相关人员也予以肯定。只不过政府认为,没有拆迁证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办理在这种集体土地上强拆的手续”。
为什么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规定拆迁许可证?这是由中国二元土地制度所决定的。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两大类,这两大类土地的使用用途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而在补偿方式上也不尽相同。对于国有土地来说,其拆迁补偿的标准在市场化的走向则是明确的。
但是与城市房屋拆迁相比,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尤其是建立在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和其他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混沌一片。《土地管理法》只是在其第47条笼统地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但是何为“原用途”,《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是在《物权法》中,也只是在第42条中模糊地规定了“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究竟什么是“合法权益”,法律留下了一个大谜团?
如果说补偿标准缺失是导致陶兴瑶父子和当地镇政府谈不拢的一个实体因素,那么对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拆迁程序的缺失则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当我们谈及房屋拆迁时,指的是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但是面对中国广大农村的拆迁,现在实际上还是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状况。《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谈及建筑物的拆迁程序,《物权法》也对此避而不谈,所有的与集体土地拆迁相关的程序,仅是来自于各市级政府或者是县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这些文件所指定的程序往往有利于政府自身的利益,忽视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正因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程序和实体补偿要件的缺失,导致了在城市化进程中屡屡发生官民冲突,并产生了诸多群体性事件,而东海市父子的自焚案,只不过是以最为激烈的方式上演的一幕而已。此次自焚,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各种无序状况显示得一览无遗:镇政府并没有办任何的拆迁程序,对相关土地的补偿价格也没有法律依据,而只是政府的随便估价。当政府指责陶兴瑶父子的养猪场属于违章建筑败诉之后,并没有其他任何办法,将本来已经被国土部门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养猪场进行拆迁。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抛开执政伦理不谈,黄川镇的做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也是实属无奈。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当县一级人民政府宣布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之后,具体的拆迁工作则是由乡镇一级政府来落实。由于拆迁方和房屋所有方缺乏可以相互沟通的法律,当政府的补偿要求被被拆迁方拒绝,而被拆迁方要求政府出具法律规定而不得之后,丧失执政伦理者,立刻启动最为原始,但却是行之有效的方式,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其结果,就是陶兴瑶父子以自焚的行为来对抗!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还将持续二三十年,在这里将会有无数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被拆迁,如果今后的拆迁还是以目前的方式运作。难保陶兴瑶父子的惨剧不会再发生,当务之急是要完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立法工作,唯有此,才能够让征迁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利于理清政府和农民的利益关系,保证城市化进程合法合理且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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