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折算后返还房屋总面积不足 10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面积享受政府优惠价格每平方米500元购买,超出 10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四)拆迁房屋属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只对附表一中所例一、二 等进行实物补偿,其它等级的房屋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但被拆迁户只有一处宅基地且房屋结构为土木结构或简易结构的,可按本条(一)、(二)、(三)款给予实物补偿。
(五)征地拆迁范围内凡不能同时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拆迁补偿。
房屋面积调查以银川市规划局2003年航片(卫星图片)为准。
第十条 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表一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一)特殊结构房屋如厂房、钢屋架棚、库房等可参照本办法附表一执行。
(二)温棚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市辖各区人民政府依据银川市规划局航片(卫星图片)进行实际调查核实后,按照附表二、表三、表四的补偿标准包干进行补偿。
(三)除土地补偿费外,湖地、渔溏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含清溏费)按照每亩2000元由辖区政府进行包干补偿。
(四)畜牧养殖用地上的看护房屋统一按两间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一执行。房屋以外的其它附着物按附表三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2003年1月1日后,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承包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对建筑物进行装修的;
(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不具备生产条件或东西朝向的温棚。
第十三条 农民使用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其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的营业房,用于解决就业和收入问题。
第十四条 农民承包的耕地被一次性征完的,可由征地部门根据实际征收农民土地面积(不含荒地、湖地),每亩一次性给予三年的生活补助费1500元。生活补助费由征收土地的单位承担,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按年度发放。
第十五条 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的,在安置住房没有交付前,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60元的过度期租房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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