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 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标准 >
2010成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
www.110.com 2010-09-03 14:51



  第十六条 采用成本法估价时,各种结构房屋的经济耐用年限,可参考以下数据确定: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生产用房 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35年,非生产用房 60年;

  (二)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 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30年,非生产用房 50年;

  (三)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 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30年,非生产用房 50年;

  (四)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 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20年,非生产用房 40年;

  (五)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 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20年,非生产用房 40年;

  (六)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 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20年,非生产用房 40年;

  (七)简易结构: 10年。

  各种结构房屋的建筑物残值率,可参考以下数据: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 0;

  (二)砖混结构一等: 2%

  (三)砖混结构二等: 2%;

  (四)砖木结构一等: 6%;

  (五)砖木结构二等: 4%;

  (六)砖木结构三等: 3%;

  (七)简易结构: 0。

  第三章 分类估价

  第十七条 分类估价,是指对同一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根据其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分类,评估出各类房屋的平均价格。

  第十八条 分类估价,由拆迁人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估价机构受理估价委托后,应在受理之日起 3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分类估价的委托人应当向估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估价委托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作为分类估价样本点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分类估价时,应按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进行分类,并区分楼房和平房。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可分为居住用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其他用房。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可分为简易结构、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混合)结构、钢混结构和钢结构。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分类,参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土地级别或者街道类别进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被拆迁房屋分类后,应在每类房屋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房屋作为样本点。评估出各个样本点的价值后,选取适当方法,求取出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平均价格。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样本点的选取数量,依拆迁规模的大小确定。每类被拆迁房屋的户数在 10户(含本数)以下的,样本点的选取数不少于 1;户数在 10户以上 50户(含本数)以下的,样本点的选取数不少于 2;户数在 50户以上的,样本点的选取数不少于 3。但样本点占被拆迁房屋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10%。被拆迁房屋,一般以一份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一户。

  第二十三条 分类估价只给出各类房屋的单位价格。估价结果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四章 分户估价

  第二十四条 分户估价,是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该户(或处)被拆迁房屋的楼层、朝向、新旧程度因素,评估出该房屋的房地产价格。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在估价资料提供、现场查勘等方面对估价机构给予配合。不予配合的,估价机构有权拒绝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估价对象的用途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不一致的,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拆迁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