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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屋拆迁中的“重点工程”(2)
www.110.com 2010-07-03 16:52

  首先,确定评估机构的方法要合理。拆迁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要做这一点首先应当在确定评估机构的方法上做到公开、透明。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也一般应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的方式。由于被拆迁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由拆迁人指定或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其得出的评估结果难免受到被拆迁人的质疑,唯一的方法就是以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其次,评估的结果应当公示。按照规定,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实际操作中拆迁评估机构还应当将评估结果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应当包含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内容。公示期间,拆迁当事人及其他人有权反映评估结果中存在的问题。第三,严格遵守救济程序。对于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时,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评估。

  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的,该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答复。另行委托的,受托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如果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或另行委托的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在5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对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注意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并不是新的评估报告,而仅仅是一份鉴定书,如果认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仍由评估机构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第四,遵守有关回避制度。为了确保拆迁评估活动的公正合理,指导意见还建立了有关拆迁评估过程中的回避制度。明确规定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对申请拆迁评估技术鉴定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组成的鉴定组成员与原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也应当回避。如未回避的,其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评估结果无效。

  三、 目前有关拆迁评估规范中的不足指导意见出台后,在拆迁评估本身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无疑对规范拆迁评估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引作用,但他毕竟仍是一个指导性意见,不是一个完整的立法,不具备法律法规所具有的约束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效力的发挥。而且,该指导意见的规范本身尚存在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关于拆迁评估仍缺乏一个统一的可操作性标准。拆迁评估中的随意性太大是影响拆迁评估效力的重要因素,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评估报告中个人意识主导成份太重,时常导致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拆迁房屋所得出的评估报告相差甚远,让拆迁当事人心理无法平衡。当然,由于我国国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又不平衡,要制订出全国统一的技术规范,难度很大,只能在以后的立法实践过程慢慢摸索。

  二是指导意见规定的政府公布市场价格难度大。虽然指导意见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供评估机构参照。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不具备可操作性。政府不可能按这么细的标准公布市场价格,况且有些内地城市经济不发达,很少有房地产的交易发生,也就基本上没有可比的市场交易价格,要求所有政府做到该规定不太现实。三是对拆迁评估异议提出专家鉴定的条件应当有所限定。指导意见对于提出专家鉴定的条件没有任何限制,只要不服,都可以提出。但由于拆迁评估本身没有详细的标准可遵循,原评估与复核及另行委托的评估难免有差距,这时应当规定允许存在一定的差异范围,超出该范围才可申请专家鉴定,如此对于评估机构而言似乎更合理些。

  四是关于拆迁评估中对被拆迁房屋性质确认仍无定论。有关被拆迁房屋的性质认定在拆迁评估中十分关键,住宅和商业用途两字之差所导致的评估结果及补偿标准将相去甚远。指导意见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认定规定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没有记载的情况下,也可由当事人协商,如果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现实在存在很多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但实际确实在从事经营活动,而且工商、税务手续齐全,有些甚至以此为生活来源,如果一律按登记认定也未免太过偏薄。此外对于需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的,其确认的标准或者依据是什么,也让人不得而知了。可以考虑采取以是否具备营业执照来做为认定标准。五是关于评估机构的责任不明确。指导意见仅规定了一些处罚规定,对于造成拆迁当事人损失的能否追偿并无涉及。在拆迁评估中有必要参照当前有关房地产测绘规定的做法,明确规定由评估机构对其评估行为承担责任,让大家都知道,因评估机构原因造成拆迁当事人的损失,也可向评估机构追偿。以上是笔者结合建设部有关房屋拆迁所出台的规范文件,对拆迁评估相关问题的总结和体会,希望能引起业内更多人士对拆迁评估进行关注和研究,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房屋拆迁行为尽棉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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