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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签字无法辨认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www.110.com 2010-07-13 15:50

  刘先生问:甲公司向银行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由乙公司担保,到期后,甲公司与银行协商欲再展期六个月。甲公司与银行要求乙公司继续担保,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很为难,就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担保栏中写上了潦草的四个字并签名盖章,银行以为是“同意担保”。六个月后,甲公司未归还借款,银行要担保人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李某辩称自己写的是“不愿担保”,最后经鉴定部门鉴定也未能确定是什么字。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诊断:乙公司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按常理,甲乙两家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加盖公章的行为应视为同意担保;如不愿为对方担保,本来只要明确说明,或不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即可。

  本案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碍于情面,不便当面拒绝,却在合同书的担保栏中写上自称是“不愿担保”四个字,而且这字迹潦草得连鉴定部门都无法确定其真实意思。李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意识到自己的举动将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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