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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取夫款银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

  张玉(女)和刘国强(男)夫妻两人于1992年到批发市场开办了昌盛电器批发公司。最初张玉是公司的经理,经过三年艰苦创业,公司生意逐渐兴隆。可由于张玉天天忙于业务,很少有时间照顾家庭孩子,日子一长,刘国强心生不满,二人常因此发生口角。为了家庭的和睦,张玉于1995年秋将经理的职务转给了刘国强,专职在家相夫教子。

  为方便经营,张玉任经理时,家中的存款是以张玉的名字存的,如今经理换了,存款折上的名字自然也随之换成刘国强。

  转眼又是三年。公司更加红火,刘国强对家,对妻子的感情却一天天淡薄。终于有一天,刘国强与情人幽会时,被张玉抓个正着。当时刘国强发誓一定痛改前非,并给张玉写下悔过书。可没过多久刘国强就偷偷到另一商场给情人开了个门面,二人依旧厮混在一起。张玉发现后自然极为气愤,她想来想去,觉得这一切都是钱惹的锅。如果没有钱,那个年轻的打工妹怎么会看上其貌不扬的丈夫呢?如果没有钱,丈夫又怎能有条件在外眼花宿柳?

  为了保护自己来之不易的今天,为了使自己的血汗钱不致外流,为使迷途丈夫重返家庭,让因钱爱他的女人离他而去,张玉决定把钱从丈夫手里拿回一部分。直接向刘国强提出,他肯定不会答应。于是她想到了通过到银行挂失而支取丈夫的存款。

  1999年6月14日,张玉拿着户口本、身份证来到储蓄所,请求办理挂失手续。她说自己因保存不当,将以丈夫的名字存的4张共计56万元的存折丢失,丈夫正在外地进货回不来,她代夫办理手续。

  储蓄所工作人员向其说明办理挂失申请要有书面挂失申请书,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账号、金额、密码、住地等有关情况。张玉按照要求一一填写清楚,在挂失人一栏中与了刘国强的名字,代理挂失人一栏中填写了自己的姓名。储蓄人员按规定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

  手续办好后,张玉在家焦急等待挂失的7天期限。她知道,如果这7天内丈夫到银行取款,事情就露馅了。6月19日,刘国强果然拿了存折到银行取款,可是,这天恰巧是银行系统全国性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在线测试时间,全体不营业。第二天,刘国强又因事未到银行。7天后的6月21日,张玉来到银行办理了撤销挂失、支取存款手续,并将巨款分别以其子女刘刚,刘婷婷的名字重新存入了银行。其中刘刚名下三笔计款31.5万元,刘婷婷名下二笔计款25万元。

  张玉前脚刚走出银行门,刘国强后脚就进了银行,当他拿着身份证和存折到银行取款时,办事员告知,此款已被别人挂失支取。刘国强闻此极为震惊,经查存款是被妻子支取的,他强烈要求银行把存款恢复原状,银行不予办理。两天后,刘国强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存款56万元及利息,被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庭上,经举证、质证及认证后,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挂失手续合法性问题。刘国强认为,没有存款人的委托手续,银行是不能办理储户的委托挂失手续的,张玉在没有委托手续的情况下,顺利地在被告处替他人挂失,被告的行为显然违法。银行认为,张玉提供了办理挂失手续所需的一切要件,其工作人员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给张玉办理的挂失手续,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刘国强19日到储蓄所要求取款,是否应视为对挂失提出异议。原告认为,原告的这一行为,应视为对挂失提出异议,作为特殊情况,银行应停止挂失止付,被告在原告提出异议时又帮他人转走款项,侵犯了储户的权利。被告则认为,19日银行因全国性解决千年虫问题试验而停止营业,原告要求取款时,工作人员礼貌告知其重新营业时间,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查询存折是否挂失,不存在侵犯储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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