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担保法 > 担保动态 >
谁“偷”走了我的房子?
www.110.com 2010-07-13 15:50

  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子,怎么突然成了别人的“黄金屋”?究竟是谁把房子“偷”走了呢?家住新蚌埠路的张某百思不得其解。近日,合肥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经过法院调解,以张某付清银行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而告终。

  丈夫瞒着她卖房溜了

  据了解,张某与丈夫李某于1988年结婚,1995年时,丈夫李某按房改政策购买了裕溪路的房子,并与张某居住在此。三年后他们取得房产证。

  谁知,2004年6月21日,李某竟瞒着她把房子以8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丈夫随之也离家出走了,从此,她就和上高中的儿子相依为命。

  周某得到此房后,向中国银行抵押贷款7万元,在房产局办理抵押权登记。后因未能按期还款,2007年1月,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某才得知丈夫留下的“礼物”原来早已被卖了。

  无奈之下诉求法院

  张某立即将房产局告上了法院。经查明,这房子本是福利分房,房产证上虽然写的是李某的名字,但在进行买卖时必须夫妻双方都到场,而张某却不知情。于是,她一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丈夫与买房人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房产局撤销颁发给周某的房产证,将房屋恢复到其丈夫李某的名下。

  房子成了“无主房”

  法院的两份判决很快就下来了,张某打赢了官司。可是,当她拿着判决书到房产局时,房产局认为张某不具备恢复登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且房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恢复登记不符合房屋登记制度规定。

  此房一时之间竟成了“无主房”,无奈之下,张某只好拿着胜诉的判决书,再次起诉房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房子终于物归原主

  由于房子“无主”,也无人还清银行贷款,不还清贷款房产局就无法恢复房屋登记。经调解,当事人、房产局、银行三方最终达成协议:房屋重新恢复到李某名下,因李某下落不明,由其妻张某付清剩余贷款,银行不再追究。被“偷”的房屋终于物归原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