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专网运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
www.110.com 2010-07-19 16:02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专网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使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
(二)擅自增加、修改、删除、复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数据;
(三)擅自增加、修改、删除、干扰他人专网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功能;
(四)破坏专网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环境、设备设施;
(五)窃取、盗用、篡改、破坏他人网络资源;
(六)故意制作、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或者制作、发布、复制、传播含破坏性程序或其机理、源程序的信息;
(七)故意阻塞、阻碍、中断专网网络的信息传输,恶意占用网络资源;
(八)利用专网网络大量或者多次发送垃圾数据,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或者网络秩序;
(九)利用专网网络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专网网络或进行危害专网网络安全和秩序的活动;
(十)明知本单位或本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网络地址、主机空间等资源已被他人利用,从事可能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而不予制止;
(十一)擅自利用专网网络收集、使用、提供、买卖他人专有信息;
(十二)其他危害专网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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