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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
www.110.com 2010-07-24 13:40

  一、案情简介

  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Bookoo, Inc.)(以下简称博库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福瑞蒙市中心大道。

  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被告:汤姆有限公司(TOM. COM LIMITED)(以下简称汤姆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

  原告博库公司于 1999年 12月 1日与作家周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周洁茹许可博库公司于签订合同后的 6年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电子版权。2000年 2月 6日,周洁茹向博库公司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即"博库公司作为全球独家的合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可以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通过磁盘、光盘或因特网,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播放、展览,并可以现在已有的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的或数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权作品"。周洁茹在授权书中表示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2000年 6月 1日,被告讯能公司与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今日视点)签订了一份《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在合同的附随义务条款中,约定讯能与其控股公司应在讯能网站文学频道的显著位置显示其文学频道的合作伙伴为"今日作家网",并制作链接。

  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合作在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www.tom.com)内的中文简体版(www.cn.tom.com)上开设了中国文学频道,在该频道内设有名为"小妖周洁茹的网"栏目,该栏目网页上载有周洁茹两部小说集的作品目录,目录页下方均标注"本专栏内容由今日作家网提供"。访问者点击作品名称后,就可阅读到作品内容。

  原告博库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讯能公司将作家周洁茹的26篇作品提供给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登载,侵害了本公司对这些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共同给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426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得知博库公司提起诉讼后,汤姆网站立即取消了与今日作家网的链接。博库公司承认起诉前没有向讯能公司或汤姆公司主张过权利。

  两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链接了今日作家网的网页,而这种链接是汤姆公司根据讯能公司与今日作家网的主管单位今日视点签订的合同设置的。汤姆网站本身没有登载周洁茹的作品,故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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