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转据”后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3)
www.110.com 2010-07-23 17:19
在第三种情况下,同一保证人先后承担了两份贷款合同的担保责任,在新贷还旧贷的场合下,由于新贷偿还了旧贷,致使原来的贷款合同履行完毕,从而消灭了保证人对前一贷款合同的保证责任。如果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保证人原本就要承担担保责任,现由其继续承担对后一份贷款合同保证责任符合公平原则。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评2款规定:“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这一条款表明,在前后两份贷款合同均系同一个保证人担保时,则不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均应承担对后一份贷款合同的保证责任。
从本案的情况分析,由于前后两份借款合同的保证人都被告林某等6人,仅从这一条出发,就可判决6名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况且本案第二份借款合同的用途明确标明为“转据”,可以推定保证人应当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这一情况,故保证人认为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真实情况与事实不符,其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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