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运输总公司与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借款(4)
www.110.com 2010-07-23 17:20
一、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省海洋运输总公司偿付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自1998年11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本金2106280.2美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外汇贷款利率计付)。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理。
二审上诉费157041元由江苏省海洋运输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于松波
代理审判员:贾纬
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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