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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中遗漏担保债务如何承担(4)
www.110.com 2010-07-24 10:57

二审法院强调,《紧急通知》中关于被隐瞒、遗漏的债务由被改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承担的规定是从该笔被隐瞒、遗漏债务形成的过错在于卖方(即原资产管理人),买方(即企业的职工)对此并无过错这个角度做出的考虑,系对原资产管理人和企业职工之间民事责任的界定,这种责任界定不能用以对抗改制企业债权人的主张。本案改制行为虽然发生在《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施行之前,但因当时对此缺乏相应的规定,故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以参照《企业改制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如果改制时未依法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以至于造成某笔债务被隐瞒或者遗漏的,由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的企业先行承担有关民事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由企业职工再行向原资产管理人追偿;如果改制时进行了有效公告,则免除了债权人向改造后企业主张被隐瞒、遗漏债务的权利(除权期制度的适用),债权人只能依法向原资产管理人主张权利。

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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