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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城实业公司等诉海南山盟房地产开发有限(4)
www.110.com 2010-07-24 11:04



  本院已生效的(1996)琼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富皇大厦项目占地原系琼山市政府划拨给琼山市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供销社)。1992年8月12日供销社将该地转让给海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外经公司),外经公司1992年11月6日按规定交完地价款后领取了琼山市国土局颁发的该用地红线图,同年12月2日领取了琼山市建委颁发的”富皇大厦“建筑许可证。1993年1月20日外经公司将”富皇大厦“项目转让给山盟实业公司。1993年3月28日山盟实业公司将”富皇大厦“预售给海南海越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越公司)。该判决书认为供销社、外经公司所实施的转让行为,山盟实业公司所实施的预售房行为均是在交易手续不完善的前提下实施的,其行为本应认定无效,但鉴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供销社已在诉讼中完善了转让手续,外经公司与山盟实业公司的项目转让过户手续亦可通过补办得以完善,故各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均可认定为有效。并责令外经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个月向山盟房地产公司办理富皇大厦项目过户手续。另查,1994年8月21日”富皇大厦“建设达”正负零零“(即公路以下三层框架)就停工至今。”富皇大厦“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所有权至今仍在外经公司名下。

  山盟实业公司系丁魁深、罗洪英各出资100万元开发的私营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山盟实业公司于1994年1月8日向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申请歇业,同日工商局审核后同意登报及清理债权债务后歇业。1994年5月3日山盟实业公司与山盟房地产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1994年10月24日山盟实业公司在《海口晚报》上登报声明该公司对外签署的一切合同协议由山盟房地产公司继续执行并承担债权债务。1997年10月23日工商局依法吊销了山盟实业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金城公司、兰铝公司在起诉前提供财产担保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8日以(1999)海南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丁魁山、罗琼英位于海口市义龙路钟山大厦12层B1201、1202、1203、1204号557平方米的房产。

  上述事实有《富皇大厦参建协议书》、收付款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变更的登记表、银行资信证明、集资人员登记表、歇业申请表、侵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启事通告、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告、(1996)琼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1999)海南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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