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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深圳盐田港集
www.110.com 2010-07-24 11:09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8—29楼。

  法定代表人:陈政立,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戎乙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沙头角区沙头角办公室7楼。

  法定代表人:刘定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洪波,该公司法律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公司)与上诉人深圳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田港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法院(1998)粤法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12日,宝安公司与盐田港公司签订《盐田港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投资合同书》)约定:宝安公司投资3亿元人民币建设盐田港卫星城,该项目由盐田港公司包干建设。盐田港公司提供卫星城内15区、20B区商品住宅楼用地32万平方米给宝安公司作为投资补偿。双方还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时全面履行合同即为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支付1000万元外,还需根据情况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并继续执行本合同。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是:宝安公司不能按时投资给盐田港公司,按未投资额计算,每日计罚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给盐田港公司;盐田港公司不能按时交付补偿用地给宝安公司,按未交付用地每平方米937元计算,每日计罚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给宝安公司。违约方违约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守约方除有权按本合同及法律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外,并有权决定终止执行本合同。双方还就宝安公司付款的期限、盐田港公司交付补偿用地的条件、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解决的方式、合同生效条件等事宜进行了约定。该《投资合同书》签订后,宝安公司自1993年1月到1994年1月先后8次支付盐田港公司投资款人民币1.85亿元,有部分款项逾期支付,盐田港公司亦未依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交付补偿用地给安公司。1994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宝安公司将位于盐田港后方基地15区7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盐田港公司,双方还约定了地价款、付款和交地期限。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均认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实际履行,且宝安公司也不具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次日,双方签订《盐田港投资合同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一)宝安公司对盐田港投资由3亿元人民币变更为1.85亿元。(二)盐田港公司对宝安公司的补偿用地,由32万平方米变更为25万平方米。(三)盐田港公司再补偿1万元人民币约束宝安公司,此款在补充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四)除本补充协议变更的内容按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外,原《投资合同书》的其他各项规定不变,双方仍遵照执行。该《合同书补充协议》签订后,盐田港公司依约向宝安公司支付了1万元补偿费。同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条款》约定:双方于1994年12月23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经再三协商,于1994年12月24日改签为《合同书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该《合同书补充协议》是有效协议,今后若一方违背该《合同书补充协议》而引起的法律和税费问题,由违约方负完全责任。本《补充条款》属于《合同书补充协议》一部分,双方盖章后生效。1995年12月15日,盐田港公司将15区1号地块《房地产证》(面积65956.2平方米)及15区2号地块《房地产证》用于银行抵押贷款。1996年10月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宝安公司对盐田港后方建设投资额调整后为人民币1.85亿元,此款已全部付清。作为补偿用地,盐田港公司已于1995年12月15日为宝安公司办理了15区1、2号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公司应在1997年2月28日前完成16区仓储用地(面积90740.02平方米)“三通一平”,并办理完毕宝安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公司应在1997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20B区别墅用地(面积35000平方米)宝安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于1998年12月30日前完成“三通”(通水、通电、通路);该公司应在1997年2月28日前完成15区1号地块拆迁平整,于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15区2号地块专违章建筑拆迁、旧村改造。双方移交验收用地面积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本《补充协议》经签字生效后,双方均不再追究在已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如有新的违约,应按原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年10月18日,盐田港公司申办16区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拟在该区安置中澳冷冻仓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澳公司)盐田港公司通知了宝安公司。宝安公司以《承诺书》的形式到函盐田港公司:中澳公司必须在1997年10月31日前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及盐田港公司必须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5日内与宝安公司签订《退地协议》等前提条件下,宝安公司同意将16区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澳公司。同年10月20日,盐田港公司致函宝安公司:15区1号地块已具备交会条件,请求放宽15区2号地块拆迁期限,16区土地变现不是盐田港公司单方可以控制的,请宝安公司尽快派员协商落实20B区地块坐标。同年10月25日,宝安公司函告盐田港公司:宝安公司所拥有的16区仓储用地仍维持由盐田港公司全部转让,转让合同可签订两份,最迟应在1998年1月10日前签订,否则,宝安公司决定取消该项转让,请盐田港公司最迟在1998年2月10日前办妥16区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及用地红线图等有效法律文件给宝安公司。1998年1月13日,宝安公司鉴于盐田港公司未能在1998年1月10日前签订16区土地转让合同,致函盐田港公司:取消该项转让,盐田港公司最迟在1998年2月10日前办妥该区土地使用权证书给宝安公司。同年2月26日,中澳公司致函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声称该公司不能在1998年2月28日前签订16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次日,宝安公司致函盐田港公司:终止双方所签订的《投资合同书》、《合同书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及《补充协议》,并于同年3月31日以双方所签合同期限届满,盐田港公司未依约履行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所签合同、协议约定的土地,由盐田港公司退还其投资款人民币1.85亿元及利息,并依据《投资合同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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