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港村镇山第三村民小组诉梅港村委会克扣征地(4)
www.110.com 2010-07-24 11:09
二是检察院抗诉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很清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抗诉,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就表明,一方面地方检察院不能对同级法院进行抗诉,而应由上级检察院抗诉。本案是由检察分院提出抗诉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一方面,上级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是基层法院作一审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其再审应按第一审程序进行,故检察分院应向该基层法院进行抗诉,而不是向二审法院抗诉。故本案的抗诉程序并不正确。这是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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