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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能要回承包地吗——对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3)
www.110.com 2010-07-24 11:09

  2、村委会与杨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杨甲与杨乙签订的转包协议,均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而基于无效合同对土地的占有属于非法占有。一方面,由于老杨的承包合同并未实际解除,村委会与杨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杨甲与杨乙签订的转包协议就当然不能生效;另一方面,村委会与杨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同样违背了前述物权法定原则和民主议定原则,杨甲土地承包权的取得未经法定程序,属于非法设定权利,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同时,签订合同未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无效合同;而杨甲与杨乙签订的转包协议,一是因杨乙不是本村村民,因此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该条规定: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显然,杨乙将转包而来的农田用于栽树,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违背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恢复原状。

  因此,无论是从物权法的角度看,还是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村委会与杨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及杨甲与杨乙签订转包协议的行为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3、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抛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不符合国家现行农业政策,必须坚决予以纠正。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指出,要“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如果“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老杨原承包的土地仍应由其继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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