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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诉郁伟等3人返还
www.110.com 2010-07-24 10:35

  「案情」

  原告: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地址:武汉市南京路3号。

  被告:郁伟,男,23岁,住武汉市江汉区统一街157号。

  被告:张义华,男,29岁,住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18-5-3号。

  被告:张小华,男,25岁,住武汉市江汉区台北路113号。

  1992年8月,被告郁伟以2000元资金在武汉证券公司开立了号码为A106125702的上海股票帐户及资金存折。同年9月,郁伟将其股票帐户、资金存折及身份证借给张小华进行股票交易,由张小华投资、操作和自负盈亏。郁伟委托张小华购进20股金杯股票后,还于1993年6月交给张小华5500元现金,委托其购进股票。1993年4月,张小华将郁伟的“三证”交给张义华并委托其进行股票交易。郁伟得知后,未表示异议。张义华持郁伟的股票帐户、身份证,到原告处开立了号码为41769的资金存折。1993年5月10日,张义华以郁伟代理人的名义与原告订立了交易规则(代协议)。双方约定:“委托人买股须有足额资金,严禁透支。违者必须写出保证书,限期当日平仓。当日未平仓者,证券机构有权从透支日起,每日按透支额的1%直接从委托人帐户中扣交罚款,直至平仓;委托人无条件承付此项罚款。在透支期内,证券机构有权无须委托人委托,冻结或按市价卖出委托人的任何股票,用以平仓,委托人无条件接受卖出的股数和价格。”此后,张义华办理了大户证,进入原告的大户室进行上海股市交易,帐户资金71188.33元。同年6月,张义华5次透支购进永生制笔股票5000股、浦东大众股票5000股、浦东强生股票4000股和哈医药8000股。在此期间,张义华曾卖出永生制笔股票3700股、浦东强生股票4000股,但未能平仓,使郁伟资金帐户透支230010.92元。6月29日,经原告要求,张义华以郁伟名义向原告订立保证书。6月30日,原告未经张义华委托,强行卖出哈医药股票8000股,使透支额降至68685.16元。但张义华又立即透支购进哈医药股票3000股,使透支额回升到135245.84元。7月1日,张小华之妻张红斌持郁伟的身份证于武汉证券公司卖出在郁伟股票账户所存的永生制笔股票1300股、浦东大众股票5000股、哈医药股票3000股,实得资金179467.03元。7月2日,郁伟与张小华一起提走17万元,由张小华拿走;次日,郁伟又提走9500元。至此,被告占有原告资金135246.84元。原告发现后,多次索要不成,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3被告返还占用的透支资金135246.84元,并按双方的约定,交付罚款,赔偿损失。

  郁伟辩称:其仅与张小华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并将户头借给张小华使用,和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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