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07)九民初字第808号
原告唐**,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重庆***厂职工,住本区***二村2号附29号。
委托代理人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女,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汪信明,重庆汇邦律师事物所律师。
原告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筱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信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脾气爆燥,为小事就要出手打人,影响了原告工作,伤害了原告感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的感情一直较好,双方情投意合,故坚决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于1990年9月恋爱,1998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6月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原告认为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脾气暴躁,不支持理解原告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在审理中,被告以夫妻感情较好为由由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已见,故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在为卷为凭,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前经过八年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又建立了牢固的家庭关系。虽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缺理解和交流,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只在在今后的生活中,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被告改正不足,双方加强信任和沟能,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唐**与被告陈**离婚。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筱嘉
- 上一篇:珍藏十年情书打赢离婚保卫战
- 下一篇: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之二达永菊诉申朝俭拆毁其
相关文章
- ·婚前购买婚后夫妻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 ·婚前首付按揭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 ·婚前房产变更登记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 ·离婚时对婚前按揭房如何分割
- ·离婚后,婚前按揭房如何分割?
- ·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 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 ·离婚后婚前房产该如何分割?
- ·婚前个人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如何分割
- ·婚前按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 ·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 ·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前按揭
- ·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三)
-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四)
- ·离婚后分割所得的房产如何办产权变更手续
- ·离婚时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 ·婚前个人首付购房婚后共同偿还离婚时如何分割
- ·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买下产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 ·婚后按揭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