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劳动法案例 >
洪德忧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劳动服务所劳(2)
www.110.com 2010-07-24 17:58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上诉人洪德优先是要求申威达公司承担责任, 后又改要求由塘桥劳务所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塘桥劳务所、申威达公 司则主张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塘 桥劳务所作为职业中介介绍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其将 并非属其富余职工的洪德优以变相劳务输出的形式输至申威达公司, 并向该公司按月收取费用,此行为明显违背了其作为职业中介机构应 遵循的法则和有关劳务输出的规定。申威达公司应当知道塘桥劳务所 不具备劳务输出的主体资格,仍与该所订立变相的劳务输出(入)协 议,故其亦有过错。由于该双方的违法行为,使洪德优在因工受伤致 残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到企业职工依法可以享受的相关待遇,对此,塘 桥劳务所与申威达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申威达公司已经负 担了洪受伤后的主要医疗费用及至1996年8月止洪的生活费用,加之 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令申威达公司承 担责任未获支持后,其未就此再提起诉讼,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申威达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自愿再补偿洪3000元于法无悖,原审判决 予以准许当属正确。在此情形下,负有重大过错责任的塘桥劳务所应 对洪承担责任。原审判决驳回洪的其余诉讼请求不妥,应予变更。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判决: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7)浦民初字第 477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1997)浦民初字第477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上海市浦东 新区塘桥街道劳动服务所应按本市企业下岗待业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中 第一年之标准,并按本市每年调整的数额,向洪德优支付自1996年9 月起的生活费,至洪德优另行就业时止;

  (四)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 街道劳动服务所应为洪德优报销因治疗足部伤残所发生的按规定可予 报销的医疗费用(上海申威达机械有限公司已经报销的除外),至洪 德优另行就业时止。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因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输入单位的共同违法行为而使劳 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典型案例。鉴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 此类现象未有规定,因此,如何运用《劳动法》及其相应的精神和原 则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目的,乃是本案解决 纠纷时所考虑的主要方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