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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被辞退是否可得到经济补偿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根据法律规定,凡属于企业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情况的,职工被辞退后,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食品公司职工两次迟到是否属于随时可辞退情况呢?2005年4月4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两次迟到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除对其它争议事项作出判决外,同时判决被告某食品公司支付原告桑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81.55元(按桑某2003年12月至2004年10月核定工资的平均值计算)。

  2003年6月20 日,被告某食品公司通过订立承包协议书,将生猪屠宰加工组发包给季某经营,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4月16日。合同订立后,承包人季某按承包协议对外招收生猪屠宰加工人员,原告桑某应聘与季某签订用工协议一份,约定桑某从事卸头爪工作,工资标准0.15元/头。同时约定工资标准以基本工资(根据工种)+浮动工资(6000头以外)的形式发放,如果每月不超过6000头,基本工资中提10%作为浮动工资,超过6000头超出部分再按工种参与分配(算浮动工资),用工期限与季某与食品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同步。

  协议签订后,桑某即从事卸头爪工作,从2003年7月至同年11月,桑爱平每月卸头爪均不低于6000头,食品公司亦按其工作量向其发放了工资。2003年12月至2004年4月,桑爱平每月均完成4000余头,食品公司亦按其加工数量发放了工资,桑某未提出异议。2004年6月桑某完成5932头工作量,食品公司于同年9月28日向桑某发放该月工资时,桑某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核算,并将工资表拿走(直至仲裁过程中交给仲裁委),食品公司从而未能将2004年6月份的工资发放给桑某。

  2004年7月,桑某在工作过程中因琐事与其他职工发生争执。同年10月9日、10日,桑某上班迟到,被承包组负责人批评并责令其停工,桑某与该负责人产生争执。同年10月11 日,食品公司以桑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停止桑某的工作,并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1月,桑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除请求对其它事项进行仲裁外,还请求仲裁委裁决食品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60元。2005年1月7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桑某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桑某不服,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庭审中,双方除对其它事项有一定争议外,主要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问题展开辩论。原告桑某诉称,食品公司口头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后,我提出异议,并于2004年11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对照法律规定,我并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而不属于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故我对仲裁委于2005年1月作出的裁决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食品公司支付我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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