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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工伤认定不服能否直接起诉(3)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行政复议是否作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各地法院做法一致的原因,一是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惯性作用,习惯不把行政复议作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二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文字上不够严谨,语义有歧义,不能完全反映立法本义;三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不一致,易产生歧义。如何正确处理此类问题,是值得行政审判人员探讨的。本案一、二审法院,处理本案主要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把握大原则;二是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从宗旨、目的和原则确定其涵义,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三是正确应用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原则,正确做出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四是遇到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本案二审法院通过高院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电话答复为: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综上,行政审判涉及有法律规范层级和门类较多,立法法施行以后有关法律适用规则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法律适用中经常遇到如何识别法律依据、法律规范冲突等各种疑难问题,需要行政审判人员不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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