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篇报道打捞致远舰的文章,柴某某以沈阳今报社及其记者张某和辽宁省东港市政府工作人员王某等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万元,经济损失2000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曾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据悉,东城法院将于11月20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原告诉称,2004年5月27日,沈阳今报记者在《沈阳今报》上发表关于打捞致远舰的文章,题目为《又是谣言 致远舰暂不打捞》一文,该文章将打捞行为形容成了一场骗局,将柴某某形容成了想发国难财的骗子,文中辽宁省东港市政府的工作人员王某的表述,也与事实不符。原告称,对于致远舰的打捞,是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由中国艺术研究院、东港市政府等单位组成了打捞小组,并邀请了海军、船舶公司、社会科学院等相关单位协助,沈阳今报社在对消息的真伪和可靠程度未做查实、核实的情况下,发表上述文章,将原告形容成了一个发爱国财的骗子,并在社会上造成极大影响,给拆某某的生活带来极坏的负面影响,并给原告造成不可痊愈的创伤。
被告沈阳今报社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张某与沈阳今报社的劳动合同,证明张某的采访行为是职务行为,就此,原告当庭表示撤回了对张某的起诉。
被告沈阳今报社还向法庭提供了记者张某在上次开庭后,与被告王某的录音并当庭播放,从中可以听到,被告王某认可接受过采访,但否认是正式采访。被告沈阳今报社的证人中国新闻社记者陈某出庭作证,证明了确实曾经在争议文章发表前采访过王某,并向王某明示了记者的身份的事实。
本案的被告王某在当庭质证中,情绪较为激动,一再表示自己并未接受过正式采访,只是因为两位记者远道而来,不好推辞,仅是随便聊聊,并非正式采访,因此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本案由于原告方拒绝接受调解,此案于11月20日下午1:30在东城法院宣判。
中国法院网 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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