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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单位轿车应如何赔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案情

  ?犕跄诚的车缪豆?司职工。1999年12月,该公司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小轿车1辆给王某使用。2000年2月,王某将该车丢失。电讯公司赔偿汽车租赁公司5万元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以其与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纠纷应先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为由抗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属于侵权的民事纠纷,王某丢失他人财产,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赔偿,故对王某的抗辩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电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属于劳动纠纷,王某应承担劳动法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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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赞成上述第二种观点,王某应当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而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王某使用该车的前提是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就本案车辆的提供和使用而言,公司是作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其员工而提供的,王某是作为该公司的劳动者而使用这辆车的。车辆的提供和使用既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又同时构成了双方劳动关系的内容。只是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王某和公司才产生了车辆提供和使用的事实,也只有在劳动关系的层面上和范畴内才能正确认定和裁判王某与公司因车辆提供和使用所产生的争议。

  二、该车的性质是王某使用的劳动工具

  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双方约定的任务提供劳动条件,这些劳动条件既包括了生产场所、机器设备和劳动工具,也包括了劳动保护装置和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王某作为公司的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公司同样有义务为王某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本案中的车辆就是公司为王某提供的一种劳动工具。

  劳动工具在由劳动者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显然是劳动纠纷。如果劳动者使用劳动工具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项责任却只可能是劳动法意义上的责任,而不会转化为民事法律责任。因为王某与公司就这辆车的使用没有任何民事意义上的约定,双方因车辆使用而形成的关系中也没有包含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因素。

  三、王某使用该车的行为是劳动行为

  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使用劳动工具的行为是劳动行为。王某使用该车如同王某使用其他劳动工具一样,都是为了履行劳动合同而实施的劳动行为。由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所引发的争议不言而喻是劳动争议,由劳动者使用劳动工具产生的争议显然也是劳动争议。换言之,劳动者所实施的劳动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劳动行为只能导致劳动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劳动行为引发出民事法律后果。劳动者使用劳动工具不当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也可能应当就此向用人单位作出赔偿,但这种损失和赔偿都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内容,由此形成的争讼也应当按劳动案件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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