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2)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所负担的一项基本义务,亦是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三条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至于培训费用问题,如果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未按单位培训后的标淮如约定的服务年限履行劳动义务或中途辞职,则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有权要求培训费赔偿。本案中的申诉人吴某、张某已按培训后的标准履行义务完毕,其履行义务的期限已自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264号《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①第三条规定,被诉人无权再要求申诉人赔偿培训费用,被诉人应无条件为其办理好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发给《职工待业证明》。被诉人要求申诉人再交纳培训费用2500元和拒绝发给《职工待业证明》是错误的,不能支持。

    关于生活补助费问题,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9号《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②第38条以及《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③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申诉人6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应是申诉人月底薪再加上其月平均效益奖金发给,因为实际上申诉效益工资应视为申诉人工资的组成部分。

    至于,俩申诉人的汽车驾驶执照按照国家有关交通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是司机职业技术的-种资格证明,这种证明是国家根据劳动者的技能条件颁发的,它不属于企业本身,更不能因其不再对企业履权利义务而擅自扣留。

    「调解结果」

    1.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合同自l 995年10月21日自行终止;

    2.被诉人归还申诉人其《劳动手册》,被诉人暂时收回俩人驾驶执照代管,待其正式到某某市鸿运出租汽车公司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3.因被诉人原因拖延劳动合同办理手续而在申请仲裁期间三个月工资按600元/月标准发给;

    4.被诉人同意按照2400元/人(600十1800元)标准发给申诉人每人14400元生活补助费;

    5.本案仲裁费860元,由申诉人与被诉人各负担一半430元,其中申诉人吴某、张某亦各自负担215元。

    「经验教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