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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按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付违约金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申诉人:李某

    被诉人:某电脑公司

    案情: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2002年3月20日在被诉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3月26日因被诉人严重违反《劳动法》,申诉人提出离职。2003年4月14日申诉人到被诉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时,被诉人扣除650元违约金。申诉人请求:1、退还650元“违约金”;2、支付超时加班罚金4868.8元;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资480元。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02年3月至2003年5月,2003年3月26日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辞职,3月31日申诉人就没有来上班。根据法律和企业的规定申诉人应当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而且申诉人已经支付了违约金,并与被诉人办理了退工手续。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2002年3月20日至2003年5月20日,为期一年零二个月的劳动合同,2003年3月申诉人又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于3月26日向被诉人单位提出了辞职,3月31日就没有来上班。被诉人以申诉人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没有履行完劳动合同为由,扣除了申诉人的650元的违约金。

    分析意见:

    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诉人在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且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即离开原单位,没有按合同期限履行完劳动合同,其行为是违法的。申诉人为了规避违约责任,以单位超时加班违法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其目的是明确的。被诉人收取申诉人违约金是合法的。申诉人请示被诉人支付超时加班罚金,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付。

    仲裁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现依法裁决如下:

    驳回申诉人的请求;

    仲裁费200元,由申诉人承担。

    双方当事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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