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致残,企业承担全部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根据上述规定,某加工厂必须承担曹某某致残的治疗费和致残抚恤费。 同时厂方不能以曹某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曹某某虚报年龄签订劳动合同对此案应负一定责任,但因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因此不能继续履行,必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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