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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再审申请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住所地:湖南省株州市人民北路车站大楼。

  负责人:易甫生,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蒋克元,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商检车间主任。

  再审申请人:南昌铁路局鹰潭站。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东一村1号。

  负责人:张英东,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孝亭,南昌铁路局鹰潭站货运室职工。

  委托代理人:苑德闽,南昌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铁路分局杨浦站。住所地:上海市周家嘴路4041号。

  负责人:李祥吉,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黄世俊、邓来宝,上海铁路分局杨浦站职工。

  对方当事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汶水东路141弄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日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奕刚,上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方当事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隆公司)与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现该站已并入上海铁路分局杨浦站,由杨浦站代行其权利、义务,以下简称何家湾站)、再审申请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以下简称株州北站)、南昌铁路局鹰潭站(以下简称鹰潭站)之间发生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株州北站、鹰潭站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5年4月19日,广东省物资储运公司受宏隆公司的委托,将宏隆公司被买方拒收的240件铁桶包装的TD甘油在广州东站办理了托运手续,自装自锁装入P632697号60吨的棚车,施封号码0276.托运人填写的货物运单记载:甘油240件,重量60吨,货物价值6万元,保价6万元,到站上海何家湾站,收货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承运人缮制的货票记载,运到期限为9天。

  P632697号货车于1995年4月20日从广州东站开出,次日到达株州北站,在列车编组作业中被两次开往白马垅站保留,直至5月18日解除保留开回株州北站编入直通货物列车开出,同日到达鹰潭站。列检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P632697号车的走行部位一侧位旁承游间及枕簧被压死,不能继续运行,遂将该车送鹰潭南站倒装扣修。鹰潭南站于6月8日以两辆敞车加篷布苫盖倒装了P632697号车上的货物。倒装时货运记录记载:车底板上有油迹,经清点有空桶17件,另有7件桶中部有0.8×0.4厘米的破口(新痕),内货剩余约半桶。倒装后,两辆敞车于6月9日挂运,6月14日抵达何家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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