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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继承纠纷还是析产纠纷 抗诉!五年官司终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一处房产,招致一家人打了5年官司。究竟是继承纠纷还是析产纠纷?在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完全不同的判决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就这宗复杂的遗产分割案,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近日,该案在浙江省高级法院获改判。

  引发纠纷的房产是位于台州市的三间半二层楼屋和半间台门屋。早年间,这处房产由叶麟祥及其子叶午年、其孙叶国璋(该三人早已去世)和叶午年的妻子卢冬云等四人登记入册。

  1994年4月,在律师见证下,卢冬云和亲属阮金玉达成遗赠抚养协议书,称上述房产依法归卢冬云所有,其死后遗赠给阮金玉,他人不得干涉。

  2001年8月,卢冬云病故。阮金玉提出,按照遗赠协议规定,自己享有对上述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对此,叶麟祥的孙子叶迪英、孙媳洪青青及其外孙女章梅芸等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卢冬云在世时,他们同样尽到了赡养义务。对于卢冬云留下的遗产,也理应享有一定份额。由于双方意见不一,当年年底,叶迪英、洪青青和章梅芸等人向黄岩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上述房产的权属并析产。

  一审法院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对诉争房屋按比例进行了析分,叶迪英等人分得近一半房产。判决后,阮金玉、叶迪英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官司打到了台州市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应属继承纠纷。涉案房产所有人之一叶麟祥于1956年亡故,但叶迪英、洪青青和章梅芸等人在 2001年年底才提起诉讼,要求法定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此案涉及房产权属,在法定继承诉讼时效已过且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只能按照 1994年4月卢冬云与阮金玉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故判决涉案房产全部归阮金玉所有。

  面对一审、二审法院完全不同的判决,叶迪英等人难以接受,便向黄岩区检察院提出申诉。黄岩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查阅全部证据和相关司法解释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继承有无超过诉讼时效。此案中,阮金玉在2001年主张诉争房屋的全部产权,叶迪英等人于当年年底就向法院起诉,期间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因此,案件应属确权、析产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二审法院适用《继承法》第八条规定,认为此案超过诉讼时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建议台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

  浙江省检察院抗诉后,该省高级法院对此案提审,并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有理,二审法院适用《继承法》第八条规定,认为此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涉案房产的40%产权归叶迪英等人所有,其余60%归阮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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