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审监案例 >
从一起强奸抢劫案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3)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而笔者认为,衡量是否构成胁迫,最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受到精神上强制,从而产生恐惧,不敢反抗。本案中,被害人被持刀威胁而强奸在先,其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受到暴力侵犯。而犯罪分子是否已经就此停止犯罪行为,是否还会对被害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被害人无从知晓。作为神志清醒,具备正常责任能力的成年女性来说,把危险降到最低是最为明智的选择。因此,被害人眼看犯罪分子拿走自己的手机而不反抗,非为自愿,而是不敢,这是理所当然的“精神被强制”的情形。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禁止重复评价研究》,载《法学论丛》1996年第三期。[2] (俄)思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出版社。

  [3] (日)宫泽俊义著、(日)芦部信喜补订:《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4] 刘为军、郭泽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研究”,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3月,第2期。[5]王剑光、瞿中、李夏荣:“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在刑罚中的具体适用及其例外”,载《检察实践》2005年第3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