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强奸抢劫案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3)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而笔者认为,衡量是否构成胁迫,最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受到精神上强制,从而产生恐惧,不敢反抗。本案中,被害人被持刀威胁而强奸在先,其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受到暴力侵犯。而犯罪分子是否已经就此停止犯罪行为,是否还会对被害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被害人无从知晓。作为神志清醒,具备正常责任能力的成年女性来说,把危险降到最低是最为明智的选择。因此,被害人眼看犯罪分子拿走自己的手机而不反抗,非为自愿,而是不敢,这是理所当然的“精神被强制”的情形。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禁止重复评价研究》,载《法学论丛》1996年第三期。[2] (俄)思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出版社。
[3] (日)宫泽俊义著、(日)芦部信喜补订:《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4] 刘为军、郭泽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研究”,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3月,第2期。[5]王剑光、瞿中、李夏荣:“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在刑罚中的具体适用及其例外”,载《检察实践》2005年第3期。
- 上一篇:从本案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 下一篇:一起教案官司填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空白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