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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公司与仓码公司、特发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4)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特发公司的申诉理由是:叶永明出具的保函上无特发公司的公章,而且报关也不涉及货物的所有权,故特发公司并非提货人;粤海公司持正本提单长时间不提货,却协助华港公司提货,说明其已经放弃了对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粤海公司明知货物被提而不及时通知承运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粤海公司主张权利已超过海牙规则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

外代公司的申诉理由是:粤海公司非该案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外代公司向集装箱公司提供的并非提货单,海岛公司亦未使用过该提货单;判决仓码公司与外代公司对特发公司的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货物的价格应以侵权结果发生时的市场价为准;判决外代公司对第一批货物与仓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粤海公司答辩称:提单是物权凭证,粤海公司并未同意放货;粤海公司与华港公司的关系与本案无关;粤海公司可以通过国内的姐妹公司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一审法院将无单放货和无单提货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在一起不当;海牙规则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仅包括货物发生损害和灭失,不包括无单放货。

海岛公司答辩称:其将第二批货物报关的行为,仅是受华港公司的委托,并无侵权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粤海公司凭正本提单诉仓码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仓码公司诉特发公司、海岛公司、华港公司、外代公司提货、代理放货纠纷案。

粤海公司为海上货物运输提单项下的记名收货人,记名提单不得转让,粤海公司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享有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是唯一合法提货人。但其系境外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8条和第21条的规定,其所持提单项下的货物在没有取得进口货物许可证时不能进口,只能退运或被海关拍卖,故对其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仅应保护到退运状态。

仓码公司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自签发了以粤海公司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后,就与粤海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提单背面条款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应包括将货物交付给合法的提单持有人。记名提单应将货物交付给记名的收货人。对粤海公司持正本提单不能提货所造成的损失,仓码公司负有违约赔偿责任。

外代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凭保函放货,应对仓码公司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特发公司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其以自己的名义报关、提货,其行为已构成对叶永明办理提货手续的追认。应对仓码公司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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