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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公司与仓码公司、特发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5)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华港公司系境外企业,违反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并实际提取了第一批5000套货物,其民事责任不能免除,应与特发公司、外代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粤海公司未及时提取应当退运的第二批5000套货物,责任自负。

根据提单背面条款的规定,有关本提单的一切纠纷依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解决;有关承运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免责等,应适用1924年海牙规则。粤海公司在货物到港后未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出请求,而是在1990年7月9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粤海公司称海牙规则不适用本案依据不足,故其对仓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受到保护。仓码公司起诉特发公司、海岛公司、华港公司、外代公司无单提货、放货纠纷,因仓码公司对粤海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已被免除,故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再审申请人申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一款、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6年8月27日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粤法经上字第255、256号民事判决书。

二、撤销广州海事法院(1990)广海法商字第27号、(1991)广海法商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

三、驳回粤海公司对仓码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仓码公司对特发公司、海岛公司、华港公司和外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诉讼费,前案由粤海公司承担,后案由仓码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由粤海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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