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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新疆暴力事件
www.110.com 2010-07-24 10:21

  月5日20时左右,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截止到23时30分,已有多名无辜群众和一名武警被杀害。据了解,民族分裂分子热比娅为首的“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近日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煽动闹事“要勇敢一点”、“要出点大事”。7月5日20时左右,一些人在乌鲁木齐市人民广场、解放路、大巴扎、新华南路、外环路等多处猖狂地打砸抢烧。

  截止到23时30分,已造成多名无辜群众和一名武警被杀害,部分群众和武警受伤,多部车辆被烧毁,多家商店被砸被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指出,事实表明,这是一起由境外遥控指挥、煽动,境内具体组织实施,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犯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调集警力处置。目前,事态已经得到控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谈乌鲁木齐暴力犯罪事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6日凌晨发表电视讲话指出,5日晚乌鲁木齐发生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事件。在各民族团结坚如磐石的情况下,三股势力的煽动袭击一定会遭到各族人民的唾弃,敌人的分裂破坏活动注定要彻底失败。

  法律视角:新疆暴力事件触犯的法律

  7月5日晚发生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打砸抢烧暴力事件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不仅违反了《宪法》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维护社会统一,民族团结和稳定的宪法义务;而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刑法条款即针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进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次打砸抢烧暴力事件严重扰乱破坏了乌鲁木齐市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此外,这次打砸抢烧暴力事件还造成数名无辜群众死亡,包括武警在内的多人受伤和多不车辆被烧毁的恶劣结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对“聚众打砸抢”的规定。可以依法追究相应参加者,领导者的刑法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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