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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井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2)
www.110.com 2010-07-24 10:21

  案情:2006年10月份,郭某(农民)、邹某等人在饭店吃饭时,遭到他人持枪追打。事后邹某提出要报仇,要郭某去借枪。郭某然后与辛某联系借枪。辛某将由其非法制造的两支猎枪交给郭某。郭某于是将枪支藏匿于家中,其中一支后来被邹某拿走,另一支于2007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收缴。

  分歧: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明知是他人制造的枪支而为其非法存放,其行为符合非法储存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借他人非法制造的枪支藏匿于家中,是非法私藏枪支,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郭某借他人非法制造的枪支是欲用于其自己报仇,而后藏匿于家中,是非法擅自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第八条的规定,“非法储存”、“非法持有”和“非法私藏”是从行为方式上界定的: (1)“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2)“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3)“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所以,“非法持有”枪支只是单纯的持有,“非法储存”枪支必须是为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而储存的。区分“非法持有”与“非法储存”关键在于,非法持有的枪支应当有证据表明不是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等犯罪活动而持有枪支。否则,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

  本案中,郭某、邹某等人因遭他人持枪追打,为报仇,才由郭某去借辛某非法制造的两支猎枪,而后郭某将枪藏匿于家中。郭某将枪藏匿于家中的行为,虽然客观上是存放了辛某非法制造的枪支,但是其主观目的显然不是为辛某存放枪支,而是为自己报仇准备作案凶器。郭某亦不属于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综上,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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