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政府有权力对太行市场进行改造和拆迁,也要充分尊重原来投建者对于“营业室”的私有财产权,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请求仲裁解决,如果对仲裁不满,还可通过法院的判决进行裁决。
如果裁决后,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迁,才能被视为合法行为。
1984年10月,河北省涉县工商局租赁城里村33.72亩的土地建设太行市场;1985年底,又通过其下属的太行工商所与前来投资建设的个人分别签订了“商户投资、统一建筑———兴建‘涉县太行市场’营业室合同书’”,期限为10年;1994年底,太行工商所又与这些当初的营业室建设者(商户)签订了“第二期场地租赁合同书”,约定期限10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续签合同”,然而对于不再续签合同后的事宜却未作任何约定,导致协议双方对“营业室”合同到期处理产生了截然不同的认识,正是这一隐患触发了2004年第二期合同到期后的强制拆迁改造和太行市场初建者们的三次诉讼。
合同不明留下“祸根”
据了解,当时涉县工商局与初建者签订的协议约定“场地归甲方(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室(商铺)产权归乙方(初建者)”,合同还约定:“乙方享有转让、租赁、出卖和继承权,但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拆除。”因此,初建者对这份合同的理解是自己应该对房屋拥有产权,并多次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未果。
邯郸市方信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产权’实质上就是营业室的所有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面上的建筑),由于太行市场的土地所有权归城里村,涉县工商局实际上没有资格向当初投资者许下‘营业室产权归乙方(投资人)所有’的承诺。另外,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满后‘营业室’的处置问题,因此这份合同应被视为‘残缺合同’。”
工商局一位江主任曾经也认可与当初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妥之处,如“产权”一词模糊,应改为临时使用权,对于自行投资的营业室在合同期满后如何处理应做出明确规定等等。
强行拆迁起纷争
在涉县县委、县政府的一份说明中,记者看到,2001年冀政办【2001】19号文件(管办分离)下发后,工商局就想把太行市场交出去,但遭到当初投建者的反对,因此一直到第二期合同期满,也就是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