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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广告宣传费为回报来吸储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5)
www.110.com 2010-07-24 15:07

  综上,被告人章朝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积极地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资金,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且因其吸收金额达4922593元,具有数额巨大的犯罪情节。

  (二)被告人章朝霞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主要是看犯罪目的。,因为 犯罪目的是两罪的最大区别所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不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意图,而集资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本案中的被告人章朝霞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理由是:第二,对福建“益生源”倒闭造成175万元公众投资款无法返还的情况下,被告人选择吸收资金的方式通过自己操作来返还前期公众的投资款,在其最终无法吸收足够的资金回报公众时,被告人没有虚构资金用途或拒不返还的客观行为表现,第二,公司在无法继续运作下去后,被告人还筹集资金返还了部分公众的集资款,虽然最后仍有巨大数额存款未能退还,但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总之,现有证据仅表明被告人章朝霞将其吸收的资金以高额利润和产品的形式返还给公众,为维持这种回报,被告人不断反复地吸收更多的资金,以弥补这个愈来愈大的无底洞,至于被告人是否将资金据为己有,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要求集资诈骗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他人集资款占为己有的行为。被告人章朝霞吸收资金行为的客观要件没有对应的非法占有主观要件相匹配,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定罪处罚。

  (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公司的主要活动,该行为归属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就公司、企业而言,这里所指的工作或业务应该是指单位设立时工商部门许可或公司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从事的经营活动。如果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就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内部成员个人的犯罪。如果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实施没有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就无法认定这种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即也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依照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均不应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被告人章朝霞申请设立的天年福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符合该解释条款中的第2项,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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