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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职工挥霍无度抢劫伏法 妻子情人窝藏领刑
www.110.com 2010-07-24 15:07

2月7日,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抢劫犯李冬生执行枪决。此前,李东生的朋友、妻子和情人曾因犯包庇、帮助毁灭证据罪跟他同堂受审,并分别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李冬生系胜利油田管理局井下四公司作业二大队职工,原本收入不菲的他因喜好吃喝嫖赌,挥霍无度,经常入不敷出。为此,他很早就购买了刀具等作案工具,预谋抢劫车辆卖钱。

    2006年2月22日傍晚7时许,身无分文的李冬生在商河县汽车站,骗租王某驾驶的银白色松花江面包车。当车行至临邑县临盘社区时,坐在驾驶座后的李冬生让司机停车,并趁机持刀冲王某猛扎一刀。王某见事不妙,急忙用右手拿方向盘锁向后甩打,左手想打开车门,李冬生遂又朝王某连捅数刀,并将王某拖至一废弃菜窑内,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后李冬生驾车回到家,将劫杀出租车司机的事告诉了妻子刘某,并索要现金,妻子给了他50元钱。

    当天,李冬生驱车逃到东营市,途中由于汽油耗尽,他通过电话叫来朋友王某。王某帮他给车加了油,拿来一床被子和一盆水,帮助擦洗了车内的血迹,并联系卖车,未成。当晚,李冬生来到东营市一招待所,找到在此打工的情人赵某,并将自己劫车捅人的事告诉了她。赵某为李提供了资金,并伙同李冬生先后潜逃到淄博、烟台等地市,租房同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冬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应依法严惩。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李冬生犯罪后,主动帮助其冲洗车内血迹,并将车藏匿联系买主,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赵某在明知李冬生抢劫杀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资金及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丈夫李冬生抢劫杀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逃工匿,且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均应依法惩处。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冬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赵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李冬生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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