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练车撞死学生 教练获刑2年学员被判2缓3
www.110.com 2010-07-24 15:08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老师校内练车撞死两名学生”案在鹤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驾校教练李某有期徒刑2年,学员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今年39岁的张某是鹤山市雅瑶中学的一名教师,去年10月20日开始进行机动车驾驶员第一阶段培训。10月22日张某在尚未通过科目一考核的情况下,被机动车教练员李某安排在雅瑶中学运动场内进行实际操作培训。16时20分许,当张某驾驶教练车在运动场练习时,该校的两名女学生正准备到饭堂吃饭途经车辆前方,张某慌乱中误将油门踏板当做制动踏板进行操作。而随车的教练员李某亦未能及时、准确地控制副制动踏板及打方向盘,致使车辆直接撞向两名学生导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和张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

    经协调处理后,由有关部门和李某、张某二人的家属共同向两名死者的家属各赔偿46万元。在鹤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鹤山市法院迅速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两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可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两被告人家属及有关部门主动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尽力消除社会负面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

 新华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