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张伟民看中了正在改制的下属某供销社一处营业网点,要求下属供销社主任帮忙买一套面积290平方米的商铺,当时市场单价每平米7000元,但张伟民坚持每平米仅付4000元。当时这家下属供销社正在转制过程中,很多事需要张伟民批准,只好为他代付100万元。张伟民用这类手法同时买下多套商铺出租获利。1995年至2005年,张伟民在先后担任嘉定区烟草专卖分局局长兼烟糖公司经理、供销总社副主任、主任期间,受贿共达352万余元。加上张伟民有1300余万元说不清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其涉案金额高达1600多万元。
远赴香港取证,廉署大力协作
侦查中,一名帮助张伟民在香港开设账户并向美国转移资金的涉案人进入检察官的视线,经过一番正面交锋,此人败下阵来。检察官发现张伟民于2005年担任供销社主任期间,以妻子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账户并存有巨额外币存款,2005年11月底,张伟民委托他人赴港将上述账户内的港币250多万元转汇至美国,张伟民均未按规定如实申报。
直觉告诉检察官:张伟民有隐瞒境外存款犯罪的嫌疑。
然而要证实有境外存款必须进行境外侦查取证,对从来没有办理过此类案件的检察官来说,这是个很大考验。嘉定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王俊华、侦查科长冯寿翥等人在高检院和上海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几项程序同时进行,使原本需要半年的出境取证手续,两个月即全部办完。2006年4月,嘉定区检察院检察官带齐所有相关法律手续进入香港,受到香港廉政公署的有力协助,顺利地找到相关证人和有关书证材料。正是由于沪港两地的通力协作,取得了证实张伟民境外存款的关键证据。检察官还从该账户内另查获美元存款9.9万元。
上海首起隐瞒境外存款犯罪案随之告破。
取证难是破案“瓶颈”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张伟民因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判刑一年。对于他的二十年刑期来说,这一年并不显眼,但其法律意义却非同一般。自从“97刑法”设立该罪名以来,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法条处罚的案例很少。人们不禁要问:隐瞒境外存款犯罪这么少,是立法超前了?还是执法不严格?
负责侦查此案的冯寿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办理这起案件时,他们上网查了很多资料,没有发现可供参考的案例。“但是在平时办案中,我们明显感觉到,一些贪官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因为司法管辖权问题,通过司法协助进行境外调查取证程序复杂,审批时间很长,等手续办完,侦查期限都超过了。”他认为,是“取证难”造成隐瞒境外存款犯罪很难被查处,因此并不是立法超前了,而是因为具体操作过程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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